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介绍

许多人都没怎么听说过“地役权”这个名词,其实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相对比较常见的。但是地役权的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地役权的一些基本介绍吧!

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介绍!

地役权到底是什么呢?

地役权,指因自己的一些特殊需要,从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以用来提高自己相关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为使用了他人的土地从而获取一定便利的土地就是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从而被使用的土地就是供役地。

地役权的基本介绍

基本形式

双方应当采取一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相关的合同。

权利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需要由当事人来协商确定,时间不得超过其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相关期限。

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一定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时,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人继续负担或者享有已经设立的相关地役权。

效力设立

1、地役权主要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

2、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等,没有经上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其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可以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允许单独进行转让。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等转让的,其地役权也一并转让,但如果相关合同有其他约束的除外。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地役权的基本涵义以及简单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有一定的了解。我们在面对地役权问题时,一定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政策内容,才可以更好地订立相关有效的合同。


1地役权可以质押吗?

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类财产的一定占有权,后者可以收取这份财产内容,以作为某种支付或履约相应责任来进行担保为质押。那么,地役权作为一种产权,它是否可以用作质押吗?下面,小编将向您介绍具体相关的内容。

一、地役权可以质押吗?

地役权因为其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债务的担保而质押给其他人,任何单独转让或抵押贷款的合同都不受法律保护。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

地役权与其他的产权有不同的地方,即它可以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利分开存在。地役权主要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权利而建立的。如果它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等分开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因此应当一并转让,否则转让土地的价值将减少或丧失。

二、地役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的用益权: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正确的主体可以是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中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形式。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形式,用益权主要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持有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仍然需要在两个地块上建立地役权,其中使用者是不同的而所有者是一致的。

2、地役权的对象通常是土地。中国地役权的对象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它不一定是一块土地,它可以是一片土地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设定的用益权,以方便他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例如水的转移,材料的提取,以及限制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所谓"便利"在这里并不仅限于经济或财产价值的便利,还包括精神或情感利益,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指一方根据当事人的合同使用另一方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过了所需地区的正常使用价值,所以增加了所需地点的利益,并且对服务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施加了额外的限制。因此,这两块土地需要双方同意。

上面解释了地役权是否可以质押以及地役权有哪些法律特征等的知识。给想要利用地役权来进行质押的人们一个慎重考虑的机会,我们需要明确其无法单独进行抵押。同时详细了解其相关的法律内容,在我们处理相关问题时不再犯难。

2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与租赁权之间有何区别?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承租人的直接行使和地役权的建立对于确保法律关系的连续性,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法律效率是不可或缺的,符合潘德克顿的"理性主义"的精神追求。也就是说,它不会在实际层面上引起租赁权与用益权之间的冲突。但很多人可能对这两种权益的区别还是不太了解,那么下面小编就会详细的向大家解释一下这两种权益,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役权的意义

地役权是指为了方便自己的房地产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形式:通常来说,会表现为书面的合同的形式。

2、地役权登记的有效性: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他们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地役权。

3、服务期限:一般来说,这个期限是由当事的双方互相约定好的,但是不管怎样,这个期限要早于一些用益物权的期限。

二、这两种权益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

什么是租赁权?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根据租赁的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有的占有权。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权属于债权人的权利。

1、转让的差异

在正常情况下,地役权不能单独转移。不过所有人将土地权转让给他人的话,地役权也应当一并转让,除非合同上另有规定。拥有地役权的人是不能够自行保留这个权力的,他不能够单独的将需役权转让,而需要将地役权一起转让。

而租赁权则是可以转让的。转让租赁权,意味着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原租赁关系解除,新承租人直接取代原承租人和出租人(所有人)建立租赁关系。但是,转让租赁权不仅是合同的转让,还包括转让法律地位,如支付租金和其他合同义务。从本质上讲,承租人一般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取代原承租人作为租赁合同主体的身份,然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2、实质上的差异

地役权属于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

租赁权是债权人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人只会对自己同意的义务负有责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说债权是具有相对性的,而物权则是属于绝对权。因此,地役权与租赁权具有实质上的差异。

为了使适应物权的效能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租赁权因此物权化了,不过承租人到底来说在法律上的当事人地位应该是归属的债法的。承租人设立地役权的不得损害出租人的利益。这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

3地役权纠纷解决方法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多元化利用土地的思想已经逐渐取代过去纯粹以保护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的格局。法律保护物权的方式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被赋予更高层次的要求,地役权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物权。那么,如果出现地役权纠纷的时候解决方法是怎样的呢?

一、地役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产生了地役权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一定要先知道关于地役权的一些法律常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种便利实际上是他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说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从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了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并使自身获得更大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向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对他们的不动产做出超出必要限度的限制。

三、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种便利实际上是他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说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从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了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并使自身获得更大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向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对他们的不动产做出超出必要限度的限制。

四、权利取得是否能判定有偿

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延伸或限制权利行使时就有关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其带来了特定的利益,所以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地对价。

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属于一种法定关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地役权一般由当事人依合同设立。相邻关系从成立时起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须进行登记。地役权成立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相邻关系的行使以无偿为一般原则。地役权既可是有偿取得,也可无偿取得。

4地役权怎么登记?

提起地役权也许有都很多朋友会很少接触到,对这个词语还是比较陌生的,其实它就是指行为人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为了提高其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只有在办理了登记备案以后才会产生法律效率。那么地役权怎么登记呢?登记时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跟随小编来一起看看吧。

一、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适用《规范》“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办理首次登记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存在合适的需役地。建铁塔、基站或设立广告牌之类的行为往往会在是否存在合适的需役地上出现问题,如果确实没有需役地则不能成立地役权,充其量是不动产租赁行为。二是要看建铁塔、基站或设立广告牌之类的行为是否存在排他性使用土地的问题。

其次在审查首次登记申请时,要明确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地役权事项。审查时可重点参照《规范》13.1.1的规定。如果约定的使用目的和用途属于规定明示的情形,则应客观评价是否以利用不动产为手段来提高另一不动产使用效益,以此界定是否属于可以依法登记的地役权。

最后,要注意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存在超过需役地本权范围的问题,如果超出,则会导致合同出现效力瑕疵。

二、地役权申请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地役权——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制证——到收发大厅缴费取证

三、登记应提交资料

1、填写地役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前我们应了解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争议。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原件,复印件应为正反面复印。

3、房屋地役权合同,可在商务中心或相应的机关部门取示范文本。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地役权登记费:住宅:80元/证(套)。

非住宅:550元/件。

五、工作时限:

自登记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双休日除外)

经过了小编的讲解,你是否对此有了些了解呢?是否知道了我们在登记之前要准备好哪些东西呢?只要我们在办理登记之前要准备好以上的所需材料,这样就可以在办理时缩短因为资料准备不全的耽误的时间。

5地役权怎么转让?

大家对地役权是否了解呢?我相信大多数人其实都遇到过,只是对这个名称不是很熟悉,其实地役权也是物权中的一种,是为了保护我们的无动产的附加增值权益。那么地役权是否可以像不动产一样可以转让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地役权怎么转让

地役权的转让必须是随同需役地同时转让的,它是不可以单独转让的。因为用益物权一旦设立,其所有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它不同于地役权,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权利。那么作为从属权利的地役权,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那么也就是说当转让了需役地的使用权时,地役权的就随之被转让了。

二、国外的立法例也对此作了规定

德国规定:它是需役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其不可以与需役地的相关权利相分离,因此,将需役地装让的同时也就说明地役权也被随之转让。

日本也有规定表示:地役权作为需役地的所有权利的从权利,需要与之一同转移,不得独立转移。

其实在法律上地役权与其他并不一样,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但是它仍然要与需役地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而同时存在的,也是要同时转移的,不得分离开来单独的让与。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不得保留其需役地使用权而单独转让。第二,不得保留地役权而单独转让使用权。第三,地役权与使用权不得分别转让不同的人。总的来说,地役权与使用权如果分别转让,那么该转让就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地役权使用最广泛的就是我们的房屋的采光,楼间距等等的关于不动产相关的地方。其实地役权的设立其实不仅保护了我们拥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也保护了我们不动产的升值空间。这样一来他的转让就很好理解了吧,这些肯定要要随着我们的不动产一同转移的,并不能自己单独转让的。经过了小编上面的叙述,你是否有了解呢?如果我们在今后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就可以从容地应对了。

6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很多人对于地役权的了解比较模糊,那么对于地役权合同更是不太清楚了,今天我们来说一下关于签署了地役权的合同,那如何才能生效呢?生效时间是怎样的呢?既然是合同就有生效的时间,对于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法律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小编整理了地役权的一些转让的相关问题,同时对于涉及的法律内容做了一些总结。

一、什么是地役权合同

我国物权法规定:

1、我们有权利利用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我们自己的不动产的经济和环境的效益(这时我们是地役权人)

2、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来订立关于地役权的合同。

3、权利应自合同生效之时设立登记。如果需要登记的,我们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那么,就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地役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生效,但合同内容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双方意见统一,意向明显,均对于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意见一致。那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是完全有能力进行承担法律责任的。

2、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当事人同意向司法的部门或其他的外部正确地表明愿意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意思。“意思”表示在法律中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必要的要素之一。

三、签订的注意事项

1、期限

其合同的期限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是约定的期限一定要在其用益物权期限的所剩余期限之内。否者该合同视为无效。

2、效力

(1)自其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不可以脱离土地单独转让。

(3)使用的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宅基地使用、承包经营、建设用地等权利的,未经过物权人的用益,该土地是不可以设立的,否则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条件,当然,大家都知道,合同一定要满足与我们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之下才可以视为有效合同,也就是说才可以生效的,否则不管怎样,合同永远也无法生效。大家是不是对于生效的条件有了一些了解呢?这样我们在以后如果涉及到类似的问题也可以不在迷茫了吧。

7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地役权是我们日常很少接触到的一个词语,但是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经常的涉及的。如果我们租赁了一套房屋,那么我们租赁的仅仅是房屋本身吗?其实不然,我们还可以享有他的地役权,这里就要涉及它的合同签署问题了。那么它的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呢?它的合同条款都需要包含些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双方意见统一,意向明显,均对于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意见一致。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是完全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

2、所签署合同的双方可以将真实的意思表达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向司法部门或其他外部可以正确的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在法律中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必要的要素之一。

地役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因此就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才能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条件。

二、地役权合同条款需包含

1、基本资料

合同签署的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以及居住所在地址。

2、位置

需、供役地的所在地理位置。

3、目的、方法

所利用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如何利用的方法。

4、时间期限

其合同的期限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是约定的期限一定要在其用益物权期限的所剩余期限之内。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权益的收益或费用以及支付形式需明确的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将视为该权益无条件使用。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我们有权利利用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我们自己的不动产的经济或环境的效益(这时我们是地役权人)

2、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来订立关于地役权的合同。

3、权利应自合同生效之时设立登记。如果需要登记的,我们可以向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好了,现在大家听了小编以上的介绍,想必也都已经有所了解了吧?那么,我们在以后再合同签订之前一定要先看其中是否具备里这些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一定要提出来,否则这个合同就不能生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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