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多元化利用土地的思想已经逐渐取代过去纯粹以保护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的格局。法律保护物权的方式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被赋予更高层次的要求,地役权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物权。那么,如果出现地役权纠纷的时候解决方法是怎样的呢?
一、地役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产生了地役权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一定要先知道关于地役权的一些法律常识。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种便利实际上是他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说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从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了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并使自身获得更大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向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对他们的不动产做出超出必要限度的限制。
三、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
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这种便利实际上是他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正常的行使,或者说使自己能够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从而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了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并使自身获得更大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向对方提出了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对他们的不动产做出超出必要限度的限制。
四、权利取得是否能判定有偿
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延伸或限制权利行使时就有关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其带来了特定的利益,所以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地对价。
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属于一种法定关系,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地役权一般由当事人依合同设立。相邻关系从成立时起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须进行登记。地役权成立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相邻关系的行使以无偿为一般原则。地役权既可是有偿取得,也可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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